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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一競價日之起、訖時間定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每一回合報價開始及終止時間之配置,由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報價時間前三十分鐘公告。前述時間以主管機關時間為準。
  3. 每一競價標的起始價之最低價為底價加底價之百分之一;每一競價標的起始價之最高價為底價加底價之百分之七。
  4. 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三十分鐘前公布該回合每一競價標的首次報價之最低價及最高價限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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