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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競價程序進行至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均未報價,且暫時棄權時結束。
  2.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金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報價為準。
  3.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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