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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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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2. 2.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3. 3.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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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