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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2.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3.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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