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