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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得標者申請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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