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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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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所裝置之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 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五、具備提供受信用戶國際來話顯示國際冠碼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
  2. 2.未符合前項規定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3. 3.第一項第五款之功能應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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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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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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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經營者所裝置之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