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宣布流標: 一、申請經營本業務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二、競價者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 競價程序中第一回合之合格報價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主管機關得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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