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者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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