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本業務之服務。
  2. 主管機關得限制經營者受理民眾以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其業務服務之用戶號碼數,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