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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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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提供之。
  2. 2.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3. 3.經營者對於第一項之通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4. 4.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時,其通訊監察相關設備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

  • 證據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規
  • 通訊監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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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5 條規定:「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