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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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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府機關(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需具有特定資格,包括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從事相關研發或製造的公司或研究機構、設有相關科系的教育機構,以及具有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的公司或政府機關。 根據電信法第2條第1款之定義,電信包括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參考資料為《電信法》第2條第1款。 根據電信法第6條之定義,專用電信指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之電信,包括特定業務使用的無線電台等。參考資料為《電信法》第6條。 依據交通部《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電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包括專用有線電信和專用無線電信。參考資料為《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電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有線廣播電視籌設許可或撤銷許可等事項。參考資料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系統的籌設應於營運計畫所載系統設置時程內完成,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系統工程查驗申請。參考資料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 以上資料為最新相關法規及規定,可以作為對學術教育或研發實驗目的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進行釋義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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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