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之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之適切性。 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之可行性。
根據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7 條,主管機關在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需準用第十三條規定,并增加下列審查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之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之適切性。 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之可行性。 舉例來說,根據《電信管理法》第 15 條第 3 項:「電信事業人於提供電信服務時,應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不得損害消費者利益。」主管機關在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需特別關注用戶權益保護措施的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的適切性,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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