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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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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配合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2. 2.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學術教育或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5 條,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條款限制了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在特定情形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例外。例如,為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或者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等情況。 這項法條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學術教育或研發實驗之電信網路的獨立性與安全性,並且可以在必要時進行特定目的之互連。這也符合電信法對於不同類型電信設施的管理規定,保障了各種電信活動的順利進行。 依據臺灣網際網路研究實驗室的最新研究報告,他們在進行網路通信實驗的過程中,遇到了需要與其他機構或單位進行緊急通信的情況。在經過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他們得以與特定電信事業進行網路互連,以保障研究和實驗過程中的通信安全。這也是該法條規定下的合法行為範例之一。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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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