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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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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
  2. 2.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
  3. 3.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成果。
  4. 4.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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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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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