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依命令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
依據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若發生干擾,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若未依命令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 參考資料: 根據《電信網路管理法》第 19 條,許可人或設置人未依法令規定辦理之,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設置之核准,並得命其停止使用。 以上參考資料為與學術教育或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1 條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