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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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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提供指定選接服務及撥號選接服務之需求話務量,於其網路發信端至其網路介接點間,設置足夠數量之電路或頻寬,並應符合本會所定接續完成率標準。
  2. 2.前項接續完成率,指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用戶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時,在忙時情形下,自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網路撥至被選接之長途或國際網路介接點實際完成接續之比率。但屬用戶及長途或國際網路之因素,應予排除。
  3. 3.選接服務提供者與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間,應依需求話務量協商設置足夠數量之互連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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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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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提供指定選接服務及撥號選接服務之需求話務量,於其網路發信端至其網路介接點間,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