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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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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收受前條第三項之申請書後,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之申請者外,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 2.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不接受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將理由告知用戶及選接服務提供者,未於限期內告知者,推定為接受該用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理者,得僅告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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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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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收受前條第三項之申請書後,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之申請者外,應依前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