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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檢具之相關資料,應包括下列: 一、無法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用戶特定類別,或既設交換設備詳細資料。 二、無法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理由之實證說明。 三、預定可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日期與建置平等接取服務功能之作業計畫,及在該預定實施日期前之因應方案。
  2. 前項第一款之交換設備詳細資料,應包括: 一、該交換設備所使用之電信號碼。 二、該交換設備之設備地點及其通信服務涵蓋之營業區域。 三、該交換設備之設備概況、系統容量、機種、版本及已提供通信服務之用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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