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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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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2. 2.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3. 3.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發電臺執照。
  4. 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執照得於屆期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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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