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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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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地臺之設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註銷登錄資料並廢止電臺執照: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政府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不得設置基地臺並函知主管機關者。 二、違反相關法令、技術規範或登錄資料不實,無法改善或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三、第六條第二項基地臺設立後發生干擾,無法改善或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2. 2.依前項規定註銷登錄資料或廢止電臺執照之基地臺,設置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繳回執照,並於主管機關所命期限內拆除基地臺射頻設備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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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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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基地臺之設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註銷登錄資料並廢止電臺執照: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