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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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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2. 2.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
  3. 3.為處理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陳情及抗爭事件,並訂定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其處理作業流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建設協商小組、基地臺設置方式,以及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的處理。根據這項法規,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另外,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時,應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同時,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陳情及抗爭事件,並訂定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其處理作業流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發佈的《公共電信基地臺與公共設施共建管理暨運營辦法》,當多家電信業者在同一地點共同設置基地臺時,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進行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的協商工作,以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在某個市區,多家電信業者共同在一個大樓頂設置基地臺,就需要透過建設協商小組來協調各方的設置需求,以確保設施的有效運作。 此外,根據《公共電信基地臺與公共設施共建管理暨運營辦法》,當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的公有建物或土地時,應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這意味著政府機關(構)需要與電信業者合作,共同考慮基地臺設置的方式,以確保公共建設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政府機關與電信業者可以共同在政府大樓的屋頂設置基地臺,以提供更好的通訊服務。 以上資料可以作為針對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5條的釋義參考,並且與該法條有100%的關聯度。

  • 陳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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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