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1

快速跳轉
  1. 1.為改善或避免設置者間無線電頻率之干擾,設置者間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
  2. 2.設置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自行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
  3. 3.前二項如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八項規定處理。
  4. 4.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如干擾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時,應運用有效技術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基地臺運作至改善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為改善或避免設置者間無線電頻率之干擾,設置者間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