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的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來設置基地臺。設置者在設置基地臺前應辦理基地臺登錄,大型基地臺還需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後才能使用。值得注意的是,電信事業者必須在登記完成後六個月內,依法登錄其設置的基地臺。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電信公司所指的例子,在92年12月31日修正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在公寓大廈頂樓平台設置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的情況,新增了要求獲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規定。這反映了對於基地臺的設置在法規中有著嚴格的規定。 參考資料: https://www.中央主管機關電信法/電信法第46條 https://www.中央主管機關電信法/電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