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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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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提供指定選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
  2. 2.前項必要作業成本項目為: 一、受理申請之行政作業成本。 二、設定作業之行政作業成本。
  3. 3.前項各項目之費率,應採實際增加成本計算,且不得高於用戶申請類似業務申請費率;電信事業並應依平等原則協商訂定之。
  4. 4.電信事業不得以第二項費用協商未成之理由,拒絕或延後提供指定選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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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平等原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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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提供指定選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