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
  2.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 一、頻率使用證明、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經廢止。 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3.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一、頻率使用證明、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經廢止。 二、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
  4. 電臺執照屆期未換發或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事之一者,其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