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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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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辦理登錄之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發電臺執照。
  2. 2.電信法取得衛星地球電臺執照,除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外,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3. 3.前二項申請核發或換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得辦理技術審驗,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核發或換發執照並不得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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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電信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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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已辦理登錄之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非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