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設置
核
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
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