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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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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2. 2.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3. 3.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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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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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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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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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