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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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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提供者,不在此限。
  2. 2.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3. 3.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時,應予修正之,並於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4.第一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記載並說明執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具體方法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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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