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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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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但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
  2. 2.前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為普及服務分攤者,其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並檢具相關會計證明資料。
  3. 3.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電信服務營業額,得命普及服務分攤者及簽證會計師提出說明及補充資料。
  4. 4.普及服務分攤者之電信服務營業額,其實施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信服務營業額,得扣除普及服務項目之棄置營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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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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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電信事業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但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