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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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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普及服務分攤者除應依前二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費用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繳交呆帳準備金: 一、依本辦法規定實施普及服務之第一個實施年度發生之呆帳,視為第二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一部分,由所有普及服務分攤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方式分攤之。 二、第二個實施年度起,每年按其應分攤普及服務金額之一定比例金額繳交。
  2. 2.前項一定比例,除依下列方式定之外,主管機關並得依呆帳經驗值調整之: 一、第一個實施年度之呆帳比例大於百分之一者,一定比例等於該呆帳比例。 二、第一個實施年度之呆帳比例小於百分之一者,一定比例為百分之一。
  3. 3.前項呆帳比例,指每一實施年度發生之呆帳占該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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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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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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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普及服務分攤者除應依前二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費用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繳交呆帳準備金: 一、依本辦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