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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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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款項除供普及服務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9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款項除供普及服務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這表示電信事業使用普及服務基金時,必須用於普及服務費用,而不能將款項移作其他用途。一個與此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如果電信事業將普及服務基金用於非普及服務的其他用途,就違反了這項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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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款項除供普及服務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