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未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商業)登記文件或機關設立文件影本。 四、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根據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 9 條,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需檢具申請書、網路設置計畫、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例如,對於網路設置計畫,在申請書中需清楚詳述網路的規劃、佈線等相關資訊,以供主管機關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