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
根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根據國發會公布的「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具體規定主管機關對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並對主管機關進行業務報告的時間、程序、內容等作出詳細說明。同时,可參考相關案例,例如台灣消費者基金會對電信業者的相關投訴處理情況,以及主管機關對爭議處理機構的查核和要求改正的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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