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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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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或要求其改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根據國發會公布的「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具體規定主管機關對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並對主管機關進行業務報告的時間、程序、內容等作出詳細說明。同时,可參考相關案例,例如台灣消費者基金會對電信業者的相關投訴處理情況,以及主管機關對爭議處理機構的查核和要求改正的實際執行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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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