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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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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 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 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共同設立並處理電信消費爭議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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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 二、電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