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調處委員應於調處程序完畢後,返還予爭議處理機構。
根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應在調處程序完畢後返還予爭議處理機構。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資料的安全與合適使用,避免資料外洩或被不當使用。例如,《行政院公報》2019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的《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理由中提到,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的資料應該在調處程序結束後返還予機構,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合適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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