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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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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2. 2.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逕轉爭議處理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和相關案例,無法提供正確的回答。

  • 消費者名詞
  • 調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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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