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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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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2. 2.符合調處受理條件之爭議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電信事業,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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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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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處名詞
  • 補充理由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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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符合調處受理條件之爭議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