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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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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處決定,除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之重大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2. 2.調處程序以直接、言詞審理為原則,當事人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場。
  3. 3.當事人對於調處書面所載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調處日當日直接、言詞向個案調處委員表明,後不得再有異議
  4. 4.當事人於指定期日未到場者,個案調處委員應逕為書面審理做成調處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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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調處決定,除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之重大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