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及管理
>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應聘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
主管機關
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應聘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於期限內補足應聘人員人數,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應聘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電信工程人員之分級及資格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電信工程人員遴用及管理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電信工程業分級及資格 §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及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