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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聘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應聘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電信工程業未於期限內補足應聘人員人數,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4. 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應聘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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