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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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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聘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2.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應聘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電信工程業未於期限內補足應聘人員人數,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應聘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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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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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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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應聘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