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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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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信工程業不得遴用其為電信工程人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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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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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信工程業不得遴用其為電信工程人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