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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之申請。
  2.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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