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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2.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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