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設備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 二、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設備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2.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設備、文件於核發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