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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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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該組織或其經濟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檢驗報告或審驗證明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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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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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