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該組織或其經濟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檢驗報告或審驗證明之效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