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 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備。 三、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臺。 五、行動微波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六、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固定微波電臺。 七、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行動微波電臺。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