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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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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屬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之智慧讀表系統者,另檢附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及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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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