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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申請屬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之智慧讀表系統者,另檢附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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