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的文件,包括電臺設置申請書、頻率使用證明影本、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和其他指定文件。對於設置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還需另檢附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電臺設置核准的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的有效期限。 根據相關資料,有關電臺設置申請時所需檢具的文件包括電臺設置申請書和核准的網路設置計畫。例如,在某位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包含電臺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等資訊的申請書,以及檢具核准的網路設置計畫才能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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