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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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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電臺設置核准函影本。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四、電信設備來源證明。
  2. 2.使用水上行動務識別碼之專用電信網路者,除須檢附前項文件外,另須檢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核准證明影本。
  3. 3.第一項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屆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設置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的文件,包括電臺設置申請書、頻率使用證明影本、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和其他指定文件。對於設置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還需另檢附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電臺設置核准的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的有效期限。 根據相關資料,有關電臺設置申請時所需檢具的文件包括電臺設置申請書和核准的網路設置計畫。例如,在某位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包含電臺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等資訊的申請書,以及檢具核准的網路設置計畫才能進行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複查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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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核發電臺執照: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