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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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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者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7 條,根據前述法條中的規定,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在電臺執照的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此外,申請換照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針對以上法條的解釋,可以參考"電信基礎設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例如對於電臺執照的換發程序以及有效期限的規定。另外,也可以參考最近的相關裁判案例或判決書,以了解在審驗換發過程中,主管機關如何依法審查申請人的合格性和符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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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設置者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