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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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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
  2. 2.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之業餘電臺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一等、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二等或三等業餘電臺。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三等業餘電臺。
  3. 3.設置業餘電臺者,除臨時電臺外,應申請電臺設置准,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4. 4.設置行動式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輸出功率未達二十五瓦特。 二、輸出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五十瓦特以下,且發射頻率之頻段在五十百萬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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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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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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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