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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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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電臺設置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准,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 三、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型式認證審定號碼。
  2. 2.前項申請者以未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電臺設置時,應檢附前項前二款文件及技術規格資料(含頻率、輸出功率等技術資料)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並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及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
  3. 3.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無法於期間內完成電臺設置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4. 4.電臺審驗不合格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5. 5.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資格級別及電臺申設等級。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址。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發射功率。
  6. 6.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呼號及設置地址。 二、所屬者名稱。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 五、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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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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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電臺設置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